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2-08-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自2002年8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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