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5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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