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自收自支单位经营利润发放“额外奖金”的定性
套取自收自支单位经营利润发放“额外奖金”的定性
入库时间:2025-10-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有这样一起案例。某市A单位2006年至2016年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后改制为企业。2014年至2016年,黄某在担任A单位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利用管理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与单位副主任陈某商议,指使单位财务科长袁某、会计林某,采取虚构交易、通过其他公司倒账等形式从单位账户套取经营利润并为其本人、陈某、袁某、林某发放年度“额外奖金”,发放数额由黄某确定,其中黄某分得60万元,陈某分得30万元,袁某分得20万元,林某分得15万元。单位普通员工对“额外奖金”一事不知情。后黄某指使袁某、林某采取虚列开支、使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发票等方式进行平账。

本案中,对于黄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违规发放“额外奖金”的行为违反了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
继续阅读(剩余:82.6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333272025102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